骗贷挪用两百多万公款炒股,农行某支行副行长被罚终身

日期:2023-09-03 17:49:30 / 人气:138


近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该决定称,周某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硕夏托雷镇(二十四团)支行(以下简称二十四团农行)分管工作期间,负责原农行巴音郭楞兵团支行贷款“三查”工作,被判处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务。

编辑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一份与周宇宁有关的裁定。文件显示,因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万元,周某宁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
文件显示,2015年3、4月份,周某宁找到徐某某,要求其出钱联合炒股,被徐某某拒绝。后来周某宁让徐某某找了两个人,他们名下的贷款被周某宁使用。徐某某找到其姐姐徐女士、二十四团五公司员工王某某,但徐某某并未将周某宁利用其借款炒股的真相告诉他们。贷款办理过程中,周某宁向徐某某索要徐女士、王某某的卡号作为贷款账户。
经徐某某多次询问,周某宁承认有两笔借款被其使用,并承诺在2015年底前还清借款。此后,徐某某多次催促周某宁要钱,周某宁又转了20万元给徐某某。
周某宁以类似方式将160万贷款挪作他用。2015年初,周某宁与马某某合谋以他人名义放贷,周某宁操作将贷款用于炒股,利润均分。后来,马某某以需要资金为由找到杨某某,以其名义帮忙贷款80万,并让杨某某找别人帮忙贷款。杨某某还以同样的理由向李某借款80万元。杨某某、李某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。,并到周某宁的银行在周某宁提供的借款合同上签了我的名字。其他内容由周某宁事后填写。
后来,周某宁、马某某又分别伪造了一些虚假的借款资料和证明文件。2015年7月6日,周某宁利用办理、发放贷款等相关环节的职责权限,在操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系统过程中,将两笔贷款共计160万元转入周某宁控制的马某公司账户。
周某宁将6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郭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用于炒股,炒股本金及收益共计约61.49万元,归马某某使用。余额100万元由周某宁使用或出借,其中周某宁于2015年7月6日向徐某某转账25万元;2015年7月7日,我转了10万给马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5月至7月,周某宁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二十四行副行长(主持工作)的职务便利,单独或伙同马某某贪污公款220万元,数额较大,情节严重。他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或者个人使用三个月以上,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。
法院一审判决,周某宁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;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。
一审宣判后,周某宁、马某某不服判决。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,应以骗取贷款罪判刑。两人都上诉了。
二审法院认为,挪用公款罪不同于骗取贷款罪。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,而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。
周某宁充分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第24任副行长的职务便利,主持该支行工作。为挪用公款,他非法伪造虚假贷款材料,利用C3系统擅自变更贷款支付方式,使银行对贷款的审核和支付失去监督管理。所以银行不是因为欺骗才放贷,而是因为周某宁没有履行岗位职责。
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"

作者:耀世娱乐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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